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離婚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關于財產的分割問題了,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是怎么進行分割的?是平均分割嗎?現在律霸的小編為您做詳細的解答。
離婚財產債務的分割呢?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上就是對離婚財產債務的分割的解答了,夫妻離婚的時候也可以對債務或者享有的債權協議分割,這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自治的范疇,是有效的處分行為。如果您對離婚的財產方面還有任何問題,請聯系我們律霸的律師,我們的將詳細為您解答。
2020年夫妻離婚后債務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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