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所負個人債務的承擔
——熊某福與盛某、榮某成婚姻期間夫妻一方借款的債務性質糾紛上訴案
【案由】夫妻財產(chǎn)約定糾紛
【案號】(2006)渝一中民終字第1122號
【判決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上訴人】榮某成(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熊某福(原審原告)
【原審被告】盛某
【權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裁判規(guī)則:
除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之外,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系朋友關系,原審被告與上訴人原系夫妻關系。原審被告因賭博德次向朋友、同事借款。2004年6月,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借款并出具借條。原審被告與上訴人于2004年7月登記離婚,離婚時雙方就家庭財產(chǎn)的分割、債權的享有及債務的清償進行了約定。雙方約定彼此婚前和婚姻期間個人債權、債務全部由本人負責,債務全部由本人償還,與對方無任何法律關系。還款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多次向原審被告催收來果。
爭議要點:
被上訴人能否要求上訴人償還借款。
裁判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的借款的事不知情,被上訴人也認可是原審被告向其借款,上訴人未與其商談過借款之事,因此可以認定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借款不是原審被告與上訴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原審被告借款是用于賭博,所借款項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個人的不正當消費,上訴人沒有分享原審被告借款所帶來的利益。因此,本案借款應屬原審被告的個人債務,而不是上訴人與原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本案爭議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上訴人無權要求上訴人償還。
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歡迎轉載,但請保留出處,本文章轉自[上海離婚律師網(wǎng)]
: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 離婚時財產(chǎn)分割的法律依據(jù)
??????????????? 離婚財產(chǎn)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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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xiàn)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chǎn)、建設施工合同、醫(y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chǎn)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zhí)業(yè)來,辦理多起醫(y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chǎn)重整案件,結合破產(chǎn)實務經(jīng)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tài)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yōu)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yè)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yè)、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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