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良資產本金和利息可否分別轉讓
收購不良資產原則上應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利息,一般不得將本金和利息分開收購、不得將本金和利息按比例或期限分割收購。
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
二、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包能否轉讓給個人
可以,但是要分情況。可以的情況如下:
1、商業銀行所享有的不良債權亦是普通的債權,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則。債權人能夠將合同的權益全部或者局部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例如當事人基于信任關系而訂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贈與合同等;
(二)依照當事人商定不得轉讓;只需當事人的商定是真實的意義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制止性規則,該等商定應當有效。
(三)按照法律規則不得轉讓。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目前尚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規則。因而,只需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轉讓不在上述制止轉讓的情形之列,即應當認定轉讓行為有效。即使中國人民銀行對此作出了相關的規則,由于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也不應影響轉讓行為的效能。
2、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形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亂。
3、銀行轉讓詳細債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將合同權益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運營性活動,不觸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歷問題。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一般情況下按照法律要求不良資產的本金和利息應該是一起轉讓的,而這也是為了防止因為本來就很有可能產生糾紛的不良資產變得更為復雜以及難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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