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企業之間可以借款嗎?
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產、經營需要。
我國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持的情況限于“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需要交稅嗎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需要交稅。關聯企業間資金借貸,如果融通資金約定利率低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繳納相應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 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之間進行借款原因可能有多方面,不過也不是所有都允許。根據規定,目前僅僅是允許企業之間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進行借款,其他情況下的借款則還是不允許的。至于企業借款的利率約定,也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否則的話會導致約定的利率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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