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款中債權轉讓的條件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應當符合法定要求。民間借貸債權轉讓的條件如下:
(一)轉讓的債權必須是有效存在的,債權的內容不會因為債權轉讓而改變。債權轉讓的前提是存在有效地債權。被轉讓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有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2)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轉讓的債權;
(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二)債權轉讓人與債權受讓人應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而且協議內容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違背。
(三)債權的轉讓應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過此法條可知,民間借貸的債權轉讓無須取得借款人的同意,但債權人應盡到通知義務。
借款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后,就應該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款項到期后,將通知上載明的具體金額償還給債權受讓人。 借款人以債權轉讓未經過其同意為由拒絕向債權受讓人付款的,債權受讓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仍按原來的約定將借款償還給出借人,當債權受讓人要求借款人繼續償還借款時,借款人仍要向債權受讓人還款。
二、民間借貸如何進行轉讓
民間借貸的債權轉讓,是指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把自己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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