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在遇到資金短缺的情形時,有可能會向自己熟悉的人借款,但是更多的情形是,不少人會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民間借貸程序是如何規定的呢?在借貸之后,借款者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償還本金及其利息,否則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一、民間借貸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貸款的申請。借款人向當地銀行提出借款申請。除申請農村小額貸款外,申請其他種類的貸款須提供有關資料。
⑴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⑵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借款申請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⑶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⑷抵押物、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
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⑹銀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信用等級評估。銀行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
3、貸款調查。銀行對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4、貸款審批。銀行按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進行貸款審批。
5、簽訂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6、貸款發放。銀行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
7、貸后檢查。銀行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8、貸款歸還。貸款到期,借款人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要展期應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向銀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是否展期由銀行決定。
二、民間借貸訴訟流程是怎樣的
(一)個人債務糾紛起訴流程包括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發出受理通知——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宣布判決結果——判決生效,執行。
(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遇到資金短缺的情形時,若想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暫時得到資金,是需要按照民間借貸程序的規定,提出借貸請求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無論是通過何種方式,在借貸之后,都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償還本機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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