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收不回,卻把業務員告了要求賠償,但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勞動合同約定業務員收不回貨款要承擔賠償責任是無效的,業務員收款其實是業務員作為公司財務部門代收,只是工作一部分,收不到貨款,只證明了工作沒完成,不能勝任工作。業務員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業務員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失或者僅存輕微過失,無需賠償。
沒有過失、輕微過失,業務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勞動者的職務行為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勞動者職務行為的風險也應當歸于利益的享有者,對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當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單位來承擔。但勞動者對損害的發生主觀惡性較大時,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部分損失。
其次,由于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都是由勞動者的具體行為實施的,勞動者的行為也就等同于用人單位的行為。如果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任一失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無疑加重了勞動者的責任,轉移了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顯然有失公允。因此,只有在勞動者嚴重失職情況下,用人單位才能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業務員的賠償范圍
勞動者故意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主觀惡性較大,可考慮由勞動者全額予以賠償,如果是因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則可限額賠償,而無需賠償全部損失。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首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同時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這雙重身份,如果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再次,基于對社會風險分擔的考慮,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保險或者將賠償費用納入成本來提高商品或服務價格,從而將損害轉嫁給全社會,用人單位是最適當的“風險吸收者”。
當然,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亦應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和勞動者的經濟狀況,如企業的危險性如何、企業效益如何、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執行職務是否曾加指示、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因用人單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企業設施是否完備、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廉、勞動是否過度等等。
貨款收不回,公司不能將風險轉移給勞動者,要求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業務員收回貨款而拒絕繳會,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對業務員在工作中的失職違紀行為追究法律責任。認為業務員出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要搜集相關證據證明,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側欄查找合適的貨款催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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