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在討債時要謹防找不著債務人以及訴訟時效已過的情況。找不著債務人將會妨礙債權人實現債權,而如果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就意味著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對于債權人來說,一旦在追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或者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怎么辦呢?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介紹。
一、追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
現在很多人為了逃避債務,就像消失了一樣,這給討債的帶來很大難度。上債權人在遇到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通過下面兩種途徑進行討債。
第一條途徑是,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計債款。
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二、借款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
按照民法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的強制執行力,并沒有喪失受領力和保持力。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
但是,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則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復(1997)4號文中指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但是這條解釋沒有說明債權重新獲得保護的理由。
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7)7號文中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的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該條解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對于債務人的范圍可能會出現爭議,該規定中的債務人應當包括債務人本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根據上文內容,我們了解了有關“追債時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以及“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怎么辦”等問題的詳細情況,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債權人討債時,如果找不到債務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具體的程序則與一旦的債務官司有所區別。而如果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就要及早采取措施來延長訴訟時效或中斷訴訟時效,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這些都離不開相關證據的依持。因此,您在討債時一定要重視對證據的收集,如果您不知道該收集哪些證據,不妨向債權債務律師咨詢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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