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5月17日,被告張澤柱從原告處借得50萬元人民幣并出具一份借條給原告,載明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個月。2011年6月19日,被告張澤柱又從原告處借得30萬元人民幣,并出具一份借條給原告,載明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個月。上述兩筆借款期限屆滿時,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款,但被告卻找各種理由推脫。后經雙方多次協商,于2013年1月13日,原告與被告張澤柱簽定了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房產為借款作抵押擔保,并承諾在2013年01月30日前將該房產證提供給原告且由原告保管,則原告將其還款期限延長至2013年06月01日。但被告至今未將房產證交由原告保管,已屬根本違約。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當由兩被告共同承擔。為此,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80萬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54000元(暫計算至起訴之日止),合計954000元,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是民間典型的債權債務糾紛案件,正所謂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但大家切不可忽視以下幾個要素,首先,借款案件的訴訟時效要把握好;其次,弄清楚借款的用途;最后,利息是否違法。把握好以上幾點的同時,那么就是律師要在舉證階段,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借款這個事實,同時把握好整個證據鏈條的統一性。本案的關鍵點就是是否可以把羅琴拉進本案,律師有效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證據材料,充分而準確的將該負責之人擔負起應負的責任。
裁判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澤柱、羅琴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艾虹光借款本金共計人民幣80萬元; 二、被告張澤柱、羅琴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艾虹光借款利息,利息按月息2%計算,分別以50萬元為基數從2012年5月27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以30萬元為基數從2012年6月19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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