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欺騙簽的協議有效嗎
被欺騙簽的協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一性。但二者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將是否主張合同撤銷的權利留給當事人,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前仍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3、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法定的期限便喪失撤銷權利,但無效合同因其自始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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