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義務贈與合同需滿足什么條件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后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后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于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于“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后,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于事實上的履行不能,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
二、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屬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無償的給予受贈人而訂立的合同,贈與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于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愿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愿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愿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三、贈與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因此贈與合同具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征,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喪失財產所有權,受贈人獲得財產所有權。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單方承擔將財產所有權轉移至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是無償接受贈與人所贈與的財物,并不需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義務,因此贈與合同是單方義務無償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將產權證書交付受贈人,受贈人根據受贈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根據該規定,贈與合同具有其實踐性。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1-10級工傷鑒定標準
2021-03-25退休人員喪葬費領取步驟是怎樣的
2021-01-26企業因受疫情致經營困難如何處理
2021-01-14反擔保解除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1-03-08夫妻協議離婚步驟是怎樣的
2020-11-30存款證明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2020-11-19合同糾紛判決后上訴期為多長時間
2021-02-19開庭后讓回家等消息是緩刑嗎
2021-03-22公司可否不經過員工同意而調動崗位
2021-01-01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只能約定幾次
2021-02-22雇主怎么在勞動合同上免責
2021-01-16試用期離職領導不同意怎么辦
2021-03-16什么是壽險投保十項須知?
2021-03-02飛機延誤兩小時怎么賠
2021-02-04離婚后還是原配偶保單的受益人嗎
2021-01-05保險公司的車險有差別嗎
2021-03-12保險法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基本規則有哪些規定
2021-03-02投保協議
2021-02-27關于印發《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24保險受益權行使相關問題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