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有必要由受要約人作出。
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要約要求作出的目標是特定的,承諾的目標也要是特定的,因而,承諾有必要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贊同的意思表明,也不能以為是承諾。被要約人,一般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平等效力。
2、承諾有必要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
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好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一般情況下,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但為了保證要約人的要約本錢與效率,常常會約好好答復期限。一般以為合理的時間(如函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求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有必要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共同。
承諾有必要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共同即承諾有必要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一切條件。據此,但凡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 承諾 ;但凡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 遲到的承諾 );但凡內容與要約不相共同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有必要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建立合同。
承諾的作出的方法有哪些?
承諾能夠書面方法進行,也能夠口頭方法進行。一般,它須與要約方法相應,即要約以什么方法進行,其承諾也應以什么方法進行。
關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表示不能作為承諾的方法,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建立。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并發出承諾時即發生效力。
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告訴抵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以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一起撤回。但遲到的承諾的撤回,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在這里,法律在線小編提醒您,通常來說,要約需要滿足以上的三個條件即為有效的要約,要約中另有約定的承諾成立的要件的,也需要滿足約定的條件即完成同意要約中的要求,若是在回復中提出新的條件,則不是承諾,而是新的要約,需要對方同意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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