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定金,是指在標的物因債權人的原因不能交付給債權人時,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給保管機構以消除債務的制度。存款和取款按下列程序辦理:債務人應當向寄存人保管人提出存款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定金的標的物的基本內容、標的物的種類和數(shù)量、受款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道受款人是誰的理由。
1.債務人還應當提交有關債務證據(jù),證明存單上載明的存款確實是其債務的標的物,并應當提交債權人遲延或者不能向債權人支付的有關證據(jù)。債務人提出的存款申請和有關證據(jù)保全機關應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應當予以保全。
2. 債務人提交定金。債務人的保管請求,應當經寄存人審查后,向保管人或者指定的托管人提出,由寄存人保管并妥善保管。
3.保管機構向債務人簽發(fā)存款憑證。
存單與清算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知債權人接受定金。債務人存入時,應當附送存款通知書。存款后,應當將存款通知書送達債權人。我國《合同法》第393條規(guī)定:“保管人逾期不提存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合理期限內未提存的,可以催告托管人提存。”
《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保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保管倉儲物:
(一)托管人催告?zhèn)}單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內支取倉儲物;
(二)倉單持有人無正當理由進倉儲存的,超過儲存期限不提取;
(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取款手續(xù)。寄存人違反法定條件的,寄存人撤回寄存是違法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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