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合同辭職不給押金應該如何辦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三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的得知,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的時候,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收取押金本身就是違約的,勞動者可以投訴用人單位。另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勞資雙方簽訂合同后,就需要按合同要求履行,如果勞動者要離職的,需要提前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怎么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應注意搜集并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 報名表 、 登記表 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 押金條 、 扣押條 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證 、 服務證 、 門卡 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 工資卡 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 工作服 、 飯卡 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3、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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