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應履行哪些義務?
(一)出賣人義務
1、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該項義務是出賣人的主合同義務,它由兩個方面的內容組成:
(1)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將會以及擬制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受人的主要交易目的,因此,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一基主要義務。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是在交付標的物基礎上,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質量要法度將會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一義務被稱為物質的瑕疵擔保義務。
3、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依據《合同法》第152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鋇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和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這一義務稱為出場人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違反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在傳統民法上發生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擔。
4、將會有關單證和資料。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以外的有關單和資料。該項義務系屬于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基底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買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實踐中,與買賣合同標的物相關的其他單證和資料主要包括:產品合格證、產品說明書、保修單、發票、檢驗單證、檢疫單證、保險單、質量保證書、裝箱單等。
(二)買受人義務
1、支付價款。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地點、時間為之。
2、受領標的物。買受人有依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慣例受領標的物的義務。若了賣人不按合同約定條件交付標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等,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
3、及時檢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有及時檢驗義務。當呈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期間內時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檢驗。
4、暫時保管及應急處置拒絕受領的標的物。在這特定情況下,憎愛人對于出賣人所將會的標的物,雖可作了拒絕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暫時保管并應銀牌圍標不的物的義務。該項義務屬買受人所應負擔的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買賣合同就會出現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當事人,對于雙方來說只要簽訂了合同就要承擔各自的義務,如果有一方違反合同的條款,那么就需要承擔所有的違約責任,所以,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要處理好,從而才能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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