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買賣合同交貨地是履行地?
法律規定買賣合同交貨地不一定是履行地,履行地涉及雙務的,就是買方付錢,賣方交付商品;而交付地應是單方的,只涉及賣方交付商品。所以,交付地應和(其中一個)履行地一致,履行地不見得和交付地一致。
二、合同履行地是指什么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三、怎么確定貨物的交付地點?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基本義務,如果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有明確約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情況下才應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來確定標的物的交付地點。
如果當事人就標的物的交付地點約定不明確,并且未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予以確定,應該適用如下規則: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賣人自己運輸標的物的,交付地點應為買受人受領標的物的實際地點。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經常看到有一些人們,他們在簽訂相關的貨物買賣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約定具體的履行地點的。具體的履行地點是確定管轄法院非常重要的依據,所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要將這個約定的地點明確的清楚。
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仲裁可以嗎?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是否有影響
銷售人員勞動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糾紛賠償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0質押車逾期了是否可以轉讓
2021-01-13撤銷婚姻有期限嗎
2021-02-28被害人訴訟請求怎么寫
2020-11-12比特幣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
2020-12-11轉讓專利權的流程是什么
2021-02-13債權人能否選擇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中一人起訴
2021-01-11交通肇事逃逸怎么處理,怎么處罰
2020-12-26房產證影印件能做抵押物嗎
2020-11-21雙重除斥期間以哪個為準
2020-12-19辭退后還能辦病退嗎
2021-02-08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包括勞動合同解除
2020-11-19企業有過錯工傷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1-02-20哺乳期內被調崗
2021-01-28“消費養老”真能夠對老年人進行養老嗎
2021-03-07飛機延誤兩小時怎么賠
2021-02-04車被縱火保險公司賠嗎
2021-02-23哪些事故三責險要理賠
2021-03-17如何正確理解保險公司之間的連帶責任問題
2021-01-10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哪些
2021-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