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協議書注意事項有哪些
1、解除合同通知書應規范書寫,其內容必須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款及相應解除權,具體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
(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
(3)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
2、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無論通知采取何種方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足以證明向對方發出了通知;
(2)足以證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3)表明發出通知的主要內容。關于對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況,即通知到達違約方住所地或系統可以及時到達即可。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3、94、95、9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應當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二、對于單方解除合同的理解
在我國非標準格式合同中,也常出現類似約定,如:“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無須征得違約方同意,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到違約方后生效”等。我們可以將此類條款理解為:
1、解除合同行為生效要件是合同一方存在預期違約、遲延履行或是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為。是守約方獨立于違約方實行的單方民事行為;
2、解除合同應有時限規定,當違約方的不作為導致對方權利喪失或利益損失時,守約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
3、解除合同通知書到達違約方后即可生效。
如一方存在違約情況的,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這類違約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如當事人產生違約的還可以進行違約金的約定,一旦符合條件時,可以要求對自身的合法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按照合同中的約定進行辦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還需要承擔嗎?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后損害賠償應該怎么算?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0-12-28原產地標記和地理標志是一樣的嗎
2021-03-26婚前財產可以寫遺囑嗎
2021-02-0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
2021-02-16委托擔保合同
2020-11-26經營范圍相同就是違反競業限制嗎
2021-03-04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1-02-19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單方變更工作崗位
2021-02-04遲交保險費會有哪些后果
2021-01-05人身保險合同多久未支付保險費合同失效
2021-03-01法律對重復投保的賠付金額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7保險索賠有什么規定
2021-03-03保險投保時需注意什么
2020-11-10單方交通肇事為什么理賠難
2021-01-11保險公司如何降低理賠投訴案件
2021-01-11保險期限內不予以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2020-12-15非運營車輛拉貨保險拒賠怎么辦
2021-02-24保險欺詐全方位解析
2020-12-30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警惕四誤區
2020-11-15出口產品責任保險的國際法律訴訟環境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