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合同的違約金的法律規定上限是怎樣的
(一)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規定內容如下:
在合同糾紛賠償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在合同糾紛賠償中,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再有,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內容如下:
在合同糾紛賠償中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合同糾紛賠償中違約金的類型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
(一)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
(二)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
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三)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可以
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所以合同雙方在簽訂了合同條款后,已具備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發生違約,則會予以合同當事人對方予以相應的賠償,違約金的上限應該根據損失程度來估算。
合同的類型喲很多種,但是不管哪一種,目的都是保護雙方的。雙方交易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一定要簽訂合同,合同是保證雙方的利益,也是約束雙方的。合同在雙方簽訂完成時,就開始有法律效力,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就是違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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