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我國對于租賃合同的履行地作了如下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既涉及法定管轄,也涉及協議管轄的問題,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就合同糾紛案件的法定管轄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民事訴訟法》第25條則就合同糾紛案件的協議管轄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合同主體: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寫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2、房屋狀況: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過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裝修設施及狀況等休現。
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是指出租人將房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無效。
4、租賃用途:租賃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目的,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設時經規劃部門確定,不允許當事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權而付給出租人的報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對價。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現金、支票、匯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6、房屋修繕:為保證租賃期間房屋一直處于安全和適用的狀態,雙方應對租賃期間房屋的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加以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家具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可見,租賃合同的履行地還是要結合租賃物的實際情況來分析的,如果合同還沒有來得及履行其中一方就毀約了的話,這時候直接向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就行了。租賃合同不會因為沒有約定履行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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