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生效條件可否作為附件?
合同生效條件是可以作為附件的;合同附件,一般對合同正文來補充說明的相關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有關合同附件法律效力源與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合百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度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知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道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的,只要表達的是雙方的意思,那么這份合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如果約定把生效的條件作為附件的話,那么對于附件的條件只要一旦產生此合同就已效從而雙方也要履行各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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