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續約合同可以毀約嗎?
根據法律規定續約合同不可以毀約,除非是協議解除,作為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協議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適用情形和前提條件:
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后、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于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后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協商一致解除合同規定是什么?
協議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依據,而以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協議解除的程序必須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也就是說,雙方必須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意見。協議解除以當事人雙方協商為前提,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解除合同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解除合同的協議。解除合同的協議被撤銷后,原合同繼續有效。關于協議解除的程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下面兩個問題:
(1)合同解除本身已經達成協議,但是就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恢復原狀或者返還尚未達成協議,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我們認為,合同的解除是一個整體的概念,它既包括合同關系的消滅,也包括對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已經履行部分的處理。而后一方面的問題也直接影響當事人在合同中的利益,如果就此未能協商一致,不能認為雙方已經達成了合同解除的協議。
(2)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要約后,另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答復,是否構成對解除合同的默認?我們認為,為避免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合同解除方面的糾紛,不應當承認默認自動導致協議解除的成立。如果對這一問題采取肯定的回答,很可能會嚴重損害交易效率,并且會導致不利于保護無過錯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對當事人來說的話,他們如果要想解除合同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之下,必須是和對方進行友好的協商,在征得對方的同意之后,才能夠對于合同方面的一些規定來進行解除,或者是對方存在著一些重大的過錯,享有了法定的解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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