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有區別的。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其不發生效力,自始已經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發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為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三)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
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須屬于《合同法》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有嚴格區別。
效力待定合同其實也是成立的合同,但是因為一些瑕疵,從而導致合同不能順利的發生法律效力,至于該合同的效力如何,還要看之后的追認情況,不能直接認為這樣的合同就是無效的。占領外,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本身也是存在區別,二者更不該混淆。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到底該如何解除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種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阻礙施工的治安處罰是什么
2021-03-23發律師函有什么用
2021-03-19死刑有訴訟期限嗎
2021-02-06老人如何確認監護人
2021-03-20車被盜后撞死人,我要承擔責任嗎
2021-01-29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021-01-15合同保全有哪些意義
2020-11-08辦理房產贈與必須雙方去現場嗎
2021-03-24房屋中介費收取包括哪些內容
2021-02-16外資房地產開發的基本程序
2021-03-10用人單位如何采取措施用法律手段裁員
2021-02-13單方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是否繼續存在
2021-02-05意外險多少錢一年
2021-01-31航班取消怎么賠償
2021-03-13兩種引發保險糾紛的情形
2020-12-26“三個期限”避免保險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2020-12-21保險合同中無須注明的條款包括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2020-11-26輕微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2什么是比例賠付
2021-03-10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追償原則的原因是怎樣的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