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由于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對合同的對方的誤解、對標的的物的性質、品種、質量方面的誤解或對標的物的價格方面、數量方面、包裝方面、規格方面、履行合同的方式、履行合同的地點、履行合同的期限等內容的誤解,都可能會造成簽訂重大誤解合同的行為,由此會給當事人帶來較大的損失。
雙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若不是以下幾種情況就有法律效力:
(一)簽訂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并且損害了國家利益的;
(二)簽訂者惡意串通他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三)簽訂者用了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簽訂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簽訂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簽訂有著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同時,行為人是有權利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合同的撤銷。
簽訂合同的雙方中有一方使用欺詐手段,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狀況下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的那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其中的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況下,使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明顯有失公平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利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所以重大誤解下簽定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可根據自身所處狀況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意思不真實的合同。不管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的法系,大多數的規定的可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撤銷的合同和無效的合同的相同之處:
合同都能由于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導致合同自開始就不具有效力,但兩者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涉及意思不真實的合同,而無效的合同主要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是有效的,而無效的合同是從開始都沒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銷的合同中的撤銷權有時間的限制,有法律規定,有著撤銷權的當事人從合同成立時起1年內有撤銷權;
可撤銷的合同中的撤銷人有選擇的權利,他可以申請撤銷合同,也可讓合同繼續的有它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申請變更合同,也可以申請撤銷已經簽訂的合同,而無效了的合同是當然無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沒有權進行選擇。
合同簽訂要是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當事人在事后是可以去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合同撤銷,然后雙方可以協商具體的合同撤銷事宜。
合同違約金條款的效力規則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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