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我們想要變更我們已經簽訂好的合同,是需要滿足幾個條件的,
首先第一個,當然是要我們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就是說雙方都沒有問題并且同意變更的話,這種情況是可以進行變更的。
第二個條件,就是如果合同當事人覺得對簽訂之后的合同里面的內容約定不夠明確的,比如說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候因為客觀的原因發生了一些讓我們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時候沒辦法預見的,或者說是由一些非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又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時,如果我們繼續履行合同的話,有可能會對我們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會明顯的不公平,或者說因為這些原因導致不能再實現我們簽訂合同的目的了,那么我們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幫我們進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了,而我們的人民法院也會根據公平原則,并且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是不是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如果是遇到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我們的合同應當要辦理批準手續,或者應當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合同才可以生效的情況,并且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我們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仍然還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去辦理批準手續,或者還沒有去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那么人民法院就會認定我們簽訂的合同不生效的;當然如果是我們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是并沒有規定要登記后才能生效的,不會影響合同的就算我們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去辦理登記手續也效力,不過如果是這種情況,那么我們合同中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就不能進行轉移了。
我們的合同變更之后我們原來的合同并沒有消滅的,僅僅是被變更部分的效力發生變化,就是說我們原來的合同未沒有更的那部分依然是有效的,無效的是被我們變更的那部分,并且代由變更后的部分發生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適用于我們原來的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以及變更后的部分。不管我們合同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違反了我們原來合同沒有變更部分以及變更后部分都會構成違約,可以依法追究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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