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我們在工作之前會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并且一般勞動合同都有規定的時間年限,如果我們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之內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我們只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來進行解除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并且不需要給用人單位賠償,但是如果公司在規定的勞動合同的時間之內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才可以依法解除,如果違法來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公司需要給與我們一定的補償,那么什么特定情況可以不用賠償呢?一般的賠償又有多少呢?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哪些特殊情況是可以不用賠償的:
1、勞動合同的解除是由我們提出的,與公司協商好之后一致同意解除的。
2、我們在公司工作的時候都會有一個試用期,如果是試用期的時候,公司發現你不符合該崗位,則可以進行解除。
3、我們在工作的時候,嚴重違反了公司規定的規章制度而導致被辭退的。
4、我們在工作時,自己的工作完全沒有做好或者利用自己的工作為其他人獲利的,也是直接被公司辭退。
5、我們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同時與其他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因此讓自己在該公司的工作做得十分差的公司有權辭退。
6、其他公司能夠證明員工對其本職工作有嚴重失職的,可以進行辭退。
如果我們沒有出現以上的情況的,一般公司都會為我們提供補償金,一般滿了6月以上的賠償1個月工資,6月以下的賠償半個月的工資。以及如果我們的工資高于當地政府說明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話,那么公司是只需要按照三倍的月平均工資來進行支付的。
解除勞動合同仲裁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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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怎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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