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違約責任怎么承擔?
首先,買方違約主要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在房產交易過程中,房屋出現貶值的趨勢,這就會導致買方寧愿放棄定金,也不愿意繼續買下房屋;另一種是當賣方沒有足夠資金還清銀行貸款,需買方辦理贖樓手續時,買方可能會在此過程中由于手續太繁雜而不愿繼續購房;還有一種就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房款而造成的違約。
若買方違約,賣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要求繼續進行交易,當然也可以根據違約情況直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數額或按一定標準確定的違約金。
1、不能履行。
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訂立合同時為標準,可分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構成合同無效;后者是違約的類型。
2、延遲履行。
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關于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即指此類違約行為。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應有履行的能力;違法的(即不屬于正當權利的形式,如抗辯權)。
居間合同的違約情況需要區分是賣家違約還是買家為主要責任人。由于居間合同的性質,買家違約的情況多為在合同簽訂的過程當中房屋出現了貶值情況,在出現違約情況時,賣家可以收集相關的購房證據說明,前往當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要求買家對其損失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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