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合同并不會立即生效,其效力會處于待定的狀態,也就是說合同可能會生效,也可能會無效。具體來說,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幾種呢?如果合同的效力待定,要讓其生效,當事人應該及時予以追認。詳細說來,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認才有效呢?對于這些問題,下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幾種?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為避免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效力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而影響相對人的權益,《合同法》規定了相對人的催告權。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怎么追認才有效?
一是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的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類型,而且每種類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認的意思表示向誰作出也應有所不同。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應向誰作出,應堅持兩個標準:
第一,以相對人是否催告為標準。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凡是相對人催告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作出。相對人沒有催告的,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應分別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相對人作出。
第二,以追認權人的意愿為標準。對于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追認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對人作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歸于消滅,效力待定的合同發生效力。
二是追認的意思表示方式問題。
對此問題,合同法未作規定。采取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取決于追認權人。但不管采取何種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且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所知曉。
三是追認權的行使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追認權的行使時間以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時開始。在相對人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時消失。在相對人沒有催告的情況下,追認權何時消滅,合同法沒有規定。應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相一致,即在追認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追認權歸于消滅。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如果您發現您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就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追認,以避免合同無效而給您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無謂的損失。如果因為合同效力待定的問題而與對方發生了合同糾紛,您就需要收集好相關證據,采取措施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么做,不妨咨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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