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并不是一經簽訂就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在簽訂后其效力也是不確定的,也就是所謂了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呢?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也就意味著某些情況下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如何才能生效?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后有效或無效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其確定的合同。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設一般規定,但依民法理論及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種: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
3、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才能生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您對有關“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以及“效力待定合同如何才能生效”等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實實在在給您帶來幫助。現實生活中,如果您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且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在于對方時,您要注意采取措施使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一旦效力待定合同變為無效合同,您將可能會遭受一定的損失。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么做才能讓合同生效時,建議您咨詢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和催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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