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乘人之危訂的合同有效嗎
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不應強調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為中,受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只是限定此類行為范圍的一個標準,并不強調其行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乘人之危與顯失公平一樣均強調行為結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時強調乘危行為人主觀上“因勢利用”的不法性。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通過以上的資料,大家對于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問題,已經有了詳細的了解。大家可以得知,在我國法律法規當中,如果在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不平等的,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活中合同的簽訂本來就應該是在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以后而簽訂的。對于一些不平等的合同,法院也是不支持的,但具體的裁決還要看具體的實際情況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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