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其實就是指的合同已經(jīng)成立了,但是并不符合生效的條件的規(guī)定,所以,這個合同能不能生效尚不確定的情況下,這時需要經(jīng)有權人承認以后方能生效。那么,關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指的是什么?下面,就由律霸小編來為您做相關的解答。
1、因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代理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中國《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將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被代理人不利,有些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可能是有利的。
(2)從本質上講,無權代理行為也具有某些代理人的特征,如無權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與被代理人簽訂合同,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
(3)經(jīng)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guī)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 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一旦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效力。所謂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夫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 承認的單方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 合同就從成立時產(chǎn)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即被代理人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的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代理而 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經(jīng)濟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經(jīng)濟活動都是經(jīng)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責。但是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中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guī)定,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根據(jù)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 因此他們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4、訂立合同
(2)對于合同的相對人來說,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nèi)部規(guī)定 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3)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對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 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作無效處理,嚴重地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助長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 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的行為有效,可以防止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也符合交易的規(guī)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在訂立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 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超越了權限,而仍與其訂立合同便是具有惡意的行為。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 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上文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的相關內(nèi)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過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律霸向在線的專業(yè)律師進行提問。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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