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當人之間簽訂的可更改、更變換的民事協議書的一種,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簽訂合同,合同都有一定的效力的,因為有了效力所以它才會有肩負一定的法律責任,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什么是合同效力吧。
什么是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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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
(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于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后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并非同時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括締結合同與履行合同兩個密切聯系又相互獨立的階段,并且各階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言之屬實,不欺騙對方,善意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諾言,不隨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與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約束力內容與合同履行的約束力內容不同。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此可見,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既有“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束;又有“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我國《合同法》將合同生效制度設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間的關聯性。廣義上講,合同生效應包括產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兩重含義。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產生成立效力。因此,從邏輯上分析,不難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說的合同生效,顯然應解釋為履行效力的產生。這樣分析不僅具有理論依據,而且可以解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前與后或期限屆滿前與后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認前與后的合同效力關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關系等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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