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等多種形式,還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的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并由雙方簽字(或者問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記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內容。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所以,除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外,最好采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
二、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在合同形式問題上亦采取了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只是對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來訂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訂立合同的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方式表達協議內容所訂立合同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關于書面形式的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訂立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而用實際行為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當事人將貨幣投入自動售貨機,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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