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體有哪三種
《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按照這一規定,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是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由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
《民法通則》第 9 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法通則》第 36 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法人相同,始于該組織的成立,終于該組織的終止。
2、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公民的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的不同,《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按照《合同法》第2 條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訂立合同。年滿 18 周歲且精神、智力狀況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締約;年滿 16 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獨立締約。
二、合同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嗎
一般而言,能夠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包括合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有權的國家機關。
合同當事人、與相關合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及有權的國家機關,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主張合同無效,應該沒有時間限制。
對只涉及當事人之間利益的一般無效合同,主張無效應受主體和時間的限制。主張合同無效,是為了通過確認合同無效,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或使其承擔相應的債務,此時主張合同無效的主體,應當是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欲使因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債權得到法院的保護,亦應有時效限制。這里所謂時間,是指時效。在我國,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本身對當事人就有一些要求,比如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是出于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的。而這些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是特別重要的,關系著所訂立合同的效力問題。若當事人不注意自身的問題,影響到了合同效力,就很不劃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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