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合同應遵循哪些原則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
合同履行的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所有種類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
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即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怎么認定買賣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對于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當采取以下原則:
第一、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付貨物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三、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所謂合同的履行其實就是一個過程,這其中就包括了執行合同義務的準備以及具體合同義務的執行、義務執行的善后等等。履行合同,就其本質而言,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才能使合同債權得以實現,也才使合同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因而,當事人全面、正確地完成合同義務,是對當事人履約行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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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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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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