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審查納入公共法律服務范圍?
行政合同審查納入公共法律服務范圍了,對行政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提起訴訟應該提起的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行政合同雖然叫合同但是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應該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訂立行政合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時附帶審查行政合同,這體現了國家對行政權的尊重。因此如果當事人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應該告知其變更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值得注意的的是行政合同能否提起行政復議,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協議僅限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和其他行政協議,其他合同是否能提起行政復議,只能以具體情況而定。
二、行政合同案件管轄
搞清楚行政合同糾紛應該提出的是行政訴訟之后,就可以確定應該到哪里提出行政訴訟,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到作出行政行為即訂立行政合同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提起訴訟,對不動產糾紛則應到不動產所在地提起訴訟;除非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的政府、海關到中院提起訴訟,其他一律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舉證責任
我國法律行政合同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通常采用二分法,行政訴訟主要審查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對于訂立合同等具體行為的合法性存在爭議的,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對違約責任其他事由則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方法,但舉證責任仍有待法律不斷完善。所以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行為訴訟,當事人承擔的舉證責任比一般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要重。
依照國家賠償的程序獲得賠償
如果法院認定行政機關應該承擔行政責任,那么行政相對人則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與民事合同不同的是,行政相對人應該依照國家賠償的程序申請賠償,因此當拿不到賠償款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才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是存在著很多的公共服務的項目的,在這樣的一個項目當中,它都具有一個非常大的特征,也就是公益性,比如說行政合同當中涉及到公民的民生利益的話,也需要來進行一定的審理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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