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改定后占有人的義務是什么?
在占有改定的情況下,轉讓行為發生后,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只是取得對動產的間接占有。因此受讓人只是一種觀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現實的占有,這就使這種占有欠缺一種外部表象,人們很難從占有這一表象確認誰是真正的物權人,即這種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換言之,當事人達成的占有改定的約定,僅在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變動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1、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2、讓與人成為占有媒介人,從而繼續占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于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產生在于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3、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占有。此處的特定契約并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占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系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二、占有改定的效力有哪些?
1、不法行為人。
占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為所有權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2、直接占有人的繼承人。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得超過被繼承人享有的范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負擔也拘束繼承人。因而所有權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物權。在直接占有人為法人時,法人分立、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變更后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綜上所述,在民法體系中,涉及物權轉移的有占有改定的方式,這種不同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雙方可以約定物權轉讓后占有人還實際占有,等到約定期限后再實際交付。這樣的話,作為占有人就要履行好自己的義務,不得損毀財物,確保交付的時候符合要求。
占有改定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留置權適用占有改定嗎
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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