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交付什么時候發生權利變動?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動產物權以交付為變動的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二、指示交付在實踐中要注意什么?
在指示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還請求權轉讓本身無法展示物權的變動情況,物權的外在表征與真實狀態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質上并不違反物權公示原則,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會對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依據本條規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須于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依法占有作為交易標的物的動產。據此,讓與人所讓與的返還請求權主要是指其基于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債權上的請求權。(在特定情形下,似乎還應當包括因不當得利產生的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非依法占有該動產如基于侵權行為等原因占有該動產的,不構成指示交付。
綜上所述,交付動產的類型很多,其中包括一種是指示交付,在這種特殊的交付方式中,當事人通知到第三人的時候就發生物權的變動。其成立的條件是必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及通知必須到位才行。如果第三人沒有得到通知就非法占用,則指示交付不成立。
怎么解除分批交付貨物的買賣合同
為什么權利人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提交擔保金?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概念與實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發生醫療事故醫院不解決怎么辦,醫療事故哪里管
2020-11-23行政公文種類包括哪些
2020-11-29公司承包給個人清潔還需為承包人買五險嗎
2020-12-02涉及財產的律師收費適用什么收費方式
2021-02-26有限合伙持有的股票能否質押
2021-01-07沒收個人財產執行時間是多久
2020-12-04到期債權執行異議
2021-03-19反擔保合同必須三方簽字嗎
2021-03-12反擔保合同抵押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
2020-11-12商標權許可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31交通事故簽了責任書多久賠償
2020-11-23顧客乘商場扶梯時受傷誰該賠償
2021-02-12常見的購房小誤區有哪些
2020-12-25安置房沒有房產證可以贈與給兒子嗎
2020-11-30終止的勞動合同應保存多久
2021-01-20勞動關系勞務關系賠償區別
2021-02-10如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調解
2020-11-17申請勞動局調解的期限是幾天
2021-02-07抵押房的保險和購買人壽保險
2021-03-11什么是免責條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免責條款主要包括什么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