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的債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法律規定的債的附隨義務包括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任何一方如變更協議載明的聯系方式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后5日內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本協議規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通訊應以速遞的信件發出,或者以傳真發出,并用速遞公司遞交的信件予以確認。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系的核心在于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系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系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發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于告知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于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在建立債權債務關系之后,任何一方需要履行附隨義務,但是根據風俗,若是這些附隨義務不履行,在極大的可能上也會導致合同的主義務不能正常的履行,故此關于債務的合同,通常會被默認為是需要履行此類附隨類型的義務。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有哪些內容
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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