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合同后的附隨義務有哪些?
1、通知的義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將有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比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債務后,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履行的情況;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的,應當通知債權人標的物的提存地點和領取方式。
2、協助的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善后事務。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的,對于恢復原狀給予必要的協助;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對于需要保管的標的物協助保管。
3、保密的義務。保密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合同約定不得泄露的事項。國家秘密,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附隨義務的司法解釋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附隨義務種類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賣人應妥為包裝,使買受人能夠安全攜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開店,從事營業競爭等等。
第二,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保護功能),例如雇主應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雇人因此而受損害;又如油漆工人應注意不要污損定作人的地毯。
解除合同后的附隨義務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簽訂時約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涉及到附隨義務的執行的,勞動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不遵守相關的附隨義務,如不遵守保密義務等情況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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