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關于附隨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雖然我國《合同法》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隨性”。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均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為依據,不但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權威性較高,是合同關系中的主要義務。然而附隨義務主要存在于判例學說之中。其次是法律效力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隨于法定義務、約定義務,容易被忽視。第三是其內容具有“不確定性”。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的和維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具體表現在:不同的合同關系會產生附隨義務是不確定的;合同運行的不同階段會產生附隨義務亦是不確定的;附隨義務的內容不是統一的、共同的、一般性的,而是特殊的。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加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導致履行行為的效率低下。第四是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明確。附隨義務由于其依據缺乏權威性且內容不確定,故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也相當不明確。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違反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并有明確的適用情形。但違反附隨義務適用何種原則是不明確的。上述缺陷說明,附隨義務在調整現代合同關系時,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的能力極其有限。
因此,附隨義務只能歸屬于日常生活經驗,而不能將其定位于法定義務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只能視案情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來分析認定交易各方是否守約,而不能直接以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法中對于附隨義務也是有法律的規定,在添加附隨義務的時候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能進行添加,這樣才能更好的保保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附隨義務并不是想添駕就可以添加的,一切都得按照法律的規定來。
附隨義務是合同履行全過程的嗎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有哪些內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有勞動合同能否申請工傷鑒定
2021-02-17相鄰關系與地役權有什么區別
2021-03-02交通事故全責賠償和標準
2021-03-15法院可以封失業金賬戶嗎
2021-02-03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終止合同
2021-01-01國土局有權解決鄰居土地糾紛嗎
2021-02-06和房產中介打交道要注意什么
2021-02-26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2020-12-23工傷認定爭議由誰舉證
2020-12-01違反保密協議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1-09確認成立勞動關系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2021-03-16如何認定虛假勞務派遣
2020-11-28勞動糾紛中是否采取一裁終局
2020-12-15意外保險條例的保障范圍
2021-03-24本案保險合同約定損失賠償是否成立
2021-02-09保險公司定損不合理怎么辦
2020-11-21無證駕車所致財損保險會不會賠
2020-12-13機動車損失險理賠需什么材料
2021-03-14單方交通肇事為什么理賠難
2021-01-11車禍保險賠付多少錢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