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書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二、合同糾紛案件的仲裁管轄
要實現社會和諧,必須妥善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使社會沖突和對抗保持在可以調控的合理范圍以內。要妥善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就必須合理配置人民法院和其他社會主體在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中的位置和權力,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合同糾紛等民事糾紛,我國設置了包括當事人自力救濟(和解)、社會救濟(人民調解、仲裁)、公力救濟(訴訟)三類方式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仲裁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社會救濟的一種方式,它既具有不同于訴訟方式的特點,也具有其他糾紛解決機制所不具有的獨特優勢。仲裁方式具有由當事人通過協議自由選擇仲裁機構和一裁終局的特點。因此,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具有的自主程度比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更高,尤其是當事人通過協議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使得當事人對仲裁機構具有很高的信任度,對仲裁結果更容易接受,因而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糾紛。同時,仲裁程序又具有比和解、人民調解等方式更強的程序嚴格性和內容上的合法性要求,因而也就具有比和解、調解方式更高的權威性,不具有法定的情形、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實踐中,每年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在少數,有效地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壓力。因而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充分發揮仲裁方式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綜上所述,合同中大小規定了許多事物,其中也包含附隨義務,主要是在合同雙方沒有明確的約定情況下,同時法律中也沒有明文的規定,附隨義務也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實現,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的應該承擔的作為。
合同法解釋具體法律有哪些?
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
口頭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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