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簽訂合同,通常情況下都是由于一些交易行為所造成的,當然簽訂合同通常都是國內的主體簽訂,也存在著很多與國外的客戶簽訂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的話,這類型的合同的訴訟管轄問題是大家想知道的,也就是,與國外客戶簽合同訴訟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一、與國外客戶簽合同訴訟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一)約定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國內民事訴訟中關于當事人協議管轄的規定[2]來判斷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果上述五個地點中有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則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國外的法院管轄。如當事人選擇的為境外的法院排他管轄,則中國法院不應受理。
小編提醒,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糾紛應當由中國法院管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法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的規定主要見于《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對于涉外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中國法律關于涉外合同訴訟的法定管轄規則如下:
1、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則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
2、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而合同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國家,如果是涉及到國外的一些合同的管轄權問題,它是存在著兩種情況,可以約定管轄,也可以通過法定管轄來進行法定管轄,是如果被告在中國有住所的話,那么,就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來進行起訴。
人身損害訴訟管轄法院是什么
探望權訴訟管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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