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不少合同并不是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簽字蓋章的,這也就導致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并不一樣,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辦法是怎樣的呢?如果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并不在同一個地點,此時應該怎么確定合同成立的地點呢?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為您答疑解惑。
一、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辦法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是,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點,因此造成了簽字蓋章的時間的不同,那么此時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呢?(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法)正式稿沒有對此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合同的成立問題,以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當事人協議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的,那么簽訂確認書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二、怎么確認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根據《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地點不一致的,《合同法》征求意見稿原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因此在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不一致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書或確認書對合同成立地點沒作特殊約定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并不在同一時間或者是同一個地點簽訂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就需要對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及地點進行確定,以確定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來說,如果因合同的效力問題產生了合同糾紛,就需要對合同的成立時間以及合同的成立地點等問題進行確認,如果您不知道怎么確定時,不妨咨詢一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以更好地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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