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車掛靠合同是否有效怎么來認定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當前形式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要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
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貨車掛靠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從目前有關掛靠協議的性質及規范來看,貨車掛靠合同管理是一種市場準入行為,各類規范也只是一種管理性規定。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掛靠的形式的出現有其社會經濟背景下的時代產物,有其發展與生存的空間。市場經營行為的合理性應當由市場來決定,法院不應當通過強硬的司法手段來管理本應由市場決定的行為。況且從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一般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 這一方面是出于對掛靠者與掛靠單位雙方真實意思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
從上面的內容可以看出貨車掛靠合同是允許存在的,但是必須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來辦理,不按照規定的話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簡而言之也就是說不按照規章的話之后出現任何的問題,不僅會有經濟的麻煩,同時也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掛靠合同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貨車交通事故賠償范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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