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并是弱肉強食法則的一種體現,但商業社會一切以利益說話,兼并合同糾紛并不少見,通過收購形式達成對另一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通常企業會以企業合并的形式達成兼并,同時各項債權債務也正式達成移交,這也正是在企業兼并中需要注意的幾點之一。
一、企業兼并合同糾紛有哪些注意事項
應當注意區分企業合并與企業兼并這兩個易混淆的概念。如前文所述,企業兼并是企業合并的上位概念,企業合并是企業兼并中企業結合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購形式實現對企業控股的屬于企業兼并,不同于企業合并,兩者主要區別在于:
(1)企業控股是企業收購形式,屬于企業股東行為;企業合并是企業行為,但需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
(2)企業控股不發生被控股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企業合并導致被吸收企業或者合并各方(新設合并)主體資格消滅。
(3)企業控股的法律后果僅為被控股企業股權發生變動,該企業資產和負債不發生轉移。
企業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參與合并的企業可不經清算而消滅,消滅的企業資產和負債概括性地轉移至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
二、企業兼并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
處理企業兼并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一35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16條明確了企業享有聯營、兼并權。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被兼并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
(2)購買式,即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企業的資產;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人兼并方,成為兼并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4)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并。
有關兼并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一應按照處理民事糾紛的條例來,兼并其他企業的公司要同時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權債務,需要及時清償相關債務,否則等到法院強制處理的時候無疑會對企業造成負面發展影響。律霸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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