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有時候上班出差,不在自己本地,但是又有緊急的事情在本地處理,這個時候就可以委托別人幫你辦理,幫你辦理事物的人稱為委托人,委托人又會委托別人幫忙做這件事情,并支付他一定的報酬,幫助委托人的稱為信托人,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稱為信托合同,那么信托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一、信托合同的定義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用委托人的費用,為委托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并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信托合同主要適用于法人之間,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托業務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托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托人承擔。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托事務。
4、信托產權仍歸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暫時的占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償的,委托人按合同約定給受托人償付酬金,并承擔風險
二、信托合同糾紛解決辦法
(一) 解決合同糾紛,通常應該積極協商,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申請仲裁,仲裁無法解決,然后再提起訴訟。
合同出現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糾紛需要提起訴訟的,應當注意訴訟管轄,注意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以上就是信托合同糾紛怎么處理的詳細內容,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信托合同中信托人辦理事物所花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并且如果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事物的話,別且和第三人起了沖突,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由信托人自己承擔。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門面房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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