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居間行為一般作為有償行為而存在,尤其是中介公司,以居間行為作為其生存的手段。在居間法律關系中,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所產生的的居間費用由誰負擔,我國《合同法》相關法條給出了明確的答案,下面小編將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一、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由誰負擔
在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這時居間人所需的居間費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間報酬內,所以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但在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時,依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居間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間行為雙方當事人對于報酬有單獨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當然該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規定,超出的部分將無效。
二、《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見,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費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擔,特別約定的依照約定。在我國,居間人普遍以中介機構的形式存在,隨著市場的日益規范,需要中介公司適應市場需求,規范自己的法律行為。同時,我們生活中也要注意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海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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