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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在簽訂合同時實際上已經履行完合同了,所以很多人都會問合同履行完后簽訂合同有效嗎?可能很多人都不是會太在意這個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對這一問題有什么規定呢?為了更好的維護大家的利益,下面就讓我們律霸的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合同履行完后簽訂合同有效嗎
對于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等情況時,通常是以雙方簽字蓋章為合同生效成立的時間,但是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同時合同另一方也接受,說明雙方合同內容上達成了共識,意思表示一致,那么法律還是會認定該合同成立。當然,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另一方表示不接受的話,那么合同依舊視為不成立的。所以,如果當事人在簽字之前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時,那么想要主張合同另一方依照合同履行義務的話,首先需要舉證自己的確履行了合同規定的主要義務,同時合同另一方時候對當事人所履行的義務表示接受。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履行情況說明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實現的根本條件,也是合同關系消滅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見,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內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終歸宿或延伸。執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一般情況下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都表現為當事人的積極行為,如執行合同規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況下,消極的不作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義務的執行即是。執行合同的義務,按合同訂立的要求,須是全部合同義務都應執行,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義務的執行有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允許一項一項地執行,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觀環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義務無法執行,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當事人的主觀認識并非一致,實際中有的當事人不執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合同履行完后簽訂合同有效嗎?我們需要根據雙方的協商之后確定,如果對方同意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對方不同意那么合同就是無效的。所以我們在實際情況中一定要和對方協商好之后再去做,最好是有一個說明,小編再這里也為大家介紹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鶴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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