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城市:武陵區律師 鼎湖區律師 上饒縣律師 肥城市律師 中寧縣律師 羅湖區律師 惠陽區律師 陽春市律師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認為只要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畫押,便萬事大吉沒有后顧之憂了??晌覀兩磉呉泊嬖诤芏嗪炌旰贤宦男泻贤x務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怎么維權呢?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怎么辦?下面由律霸網的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了出現合同違約的事由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實際中,合同內容沒有約定,因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實際損失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嗎?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怎么辦?
現實中,很多人簽過合同后因各種原因不愿意履行合同,可采取如下辦法應對:
1、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內容;
2、如果不想與對方合作,可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
3、必要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如果希望對方履行合同,可以通過媒體曝光、發律師函等。
二、合同中如何確定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局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于合同的嚴肅性,不利于保證交易安全,有損于企業的信譽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國際市場,不利于對外交流與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對合同糾紛案件的執法力度。在審理中,應明確以下一些問題:
1、違約責任的構成及歸則原則
過錯責任的原則是指發生合同違約責任后,只有違約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系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2、無過錯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復舉證從過錯原則到無過錯原則是合同法制度的重大改革。
不履行合同義務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權。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應當支付該價款或者報酬的逾期利息;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根據合同法第107條之規定,法院民事審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
三、不履行義務要承擔是什么違約責任
不履行義務要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的違約責任?!逗贤ā返?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四、約定的違約金和造成的損失不一致怎么計算賠償額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在現實生活中時常出現,大多當事人因不懂法隨意毀約,造成違約產生就糾紛賠償,也有當事人因不懂法放棄追責,或者通過非法程序追討賠償,造成民事糾紛甚至刑事問題。那么遇到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怎么辦?律霸網的小編的建議您,在了解法律后自身仍無法解決問題,最好尋求律師幫助,防止過多賠償或者無法追償。
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違約補償金如何計算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是多少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征地補償流程有哪些
2021-03-22工傷鑒定一季度可以鑒定幾次
2021-02-25交通違章處理流程
2021-02-01聯防隊員暴力拆遷還動手打人,暴力執法怎么處罰
2021-02-14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夫妻各自財產
2020-12-27建筑施工噪聲管理有哪些規定
2021-03-20陰陽合同怎么補交稅
2021-02-21私生子繼承權的依據如何
2021-03-02派遣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2021-02-10公司注銷勞動合同是否自動終止
2020-12-28終止勞動合同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2021-01-18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是什么
2021-01-25勞務派遣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差別
2020-12-13怎樣才能守法跳槽
2020-11-26綜合意外險包括哪些
2020-12-04試論我國人身保險合同的復效
2021-02-12意外傷害保險,猝死是否理賠
2020-11-15實際修車費用高于評估費用,保險公司應按哪個賠償
2020-11-21靈活就業保險交多少年
2021-01-23保險公司的訴訟主體是什么
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