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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國家機關還是社會團體,都可能會有重要的東西進行贈與,而這種贈與需要法律的形式才更具有公信力,需要簽訂贈與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那么贈與合同屬于什么合同?下面小編就帶你一起解答。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
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二)贈與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1、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僅贈與人一方負有將其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不負有任何義務,這就是說,受贈人取得贈與物并不需要再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贈與合同不但是單務合同,而且是無償合同。
《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該條所確立的制度即為附義務贈與。雖然在此種贈與中,受贈人要履行一定的負擔,從而與受贈人不履行任何義務的一般贈與合同存在著一定差別,但是由于受贈人所履行的義務與贈與人所承擔的義務不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即便是附義務的贈與,也仍然屬于單務合同。
2、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到底是諾成合同還是要物合同?對此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著爭議。雖然《民法通則》對贈與合同并未做出確認,但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由該規定不難推知,公民之間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但該規定未涉及到其他民事主體間贈與合同的性質,因此,其他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合同到底是何種性質的合同未臻明確。
在合同制定過程中,作為理論上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認識存在分歧的反映,數個草案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一直變動不居。最終的合同法文本,即我國現行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其第186條,我們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贈與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3、贈與合同原則上為不要式合同,但在當事人有特約以及不動產贈與中,贈與合同為要式合同
在現代社會,民事合同以不要式為原則,但世界上諸多國家民法典或民事法律基于保護贈與人的立場,例外的將贈與規定為要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0條為我國立法關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也確認了合同的不要式性,而《合同法》第十一章并未對贈與合同之形式作出特別規定。
因此,一般而言,除贈與人與受贈人對合同形式有特別約定外,我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不過,我們認為,當當事人在贈與合同中特別約定贈與應當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時,贈與合同顯然應為要式合同;此外,當贈與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時,贈與合同仍為要式合同。
贈與合同屬于什么合同?贈與合同從含義上看是一種無償合同,從性質分析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諾成合同,贈與合同原則上為不要式合同,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以及不動產贈與中,贈與合同為要式合同。文章對贈與合同的性質做了詳細分析,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新疆律師!
贈與合同是雙務合同還是單務合同?
贈與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贈與合同必須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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